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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北区居民文明饲养宠物行为规范(意见征求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8 08:01 收藏

  为改善城区卫生环境,进一步提升市容市貌,积极打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推进池北区创建世界级文明小镇工作进程,特制定《池北区居民文明饲养宠物规范》如下:

  (一)不得携宠物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宠物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宠物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宠物戴嘴套,或者将宠物装入袋中、笼中,或者怀抱;

  (三)携宠物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宠物戴嘴套,或者将宠物装入袋中、笼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宠物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宠物外出时,应当对宠物束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宠物、大型宠物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六)携宠物外出时,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宠物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吠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宠物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宠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指定接种点为池北区兽医门诊中心;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宠物;

  (十)宠物死亡的,宠物主人应当将宠物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禁止自行掩埋或丢弃宠物尸体;

  (十一)当宠物伤害他人时,宠物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十二)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以及因工作需要携带特种犬,不受本规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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