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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北区管委会关于池北区河道生态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15 10:38 收藏

     池北管函〔2019〕102号

   

  各相关单位: 

  池北区河道生态整治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需要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为了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池北区河道生态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 

  二、征集意见收集机构 

  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征集意见反馈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将书面意见经本人署名后当面递交或信函方式寄至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联系地址:池北区老血站楼。联系电话:0433—5715553)。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书面意见的,对本方案不再进行修改,视为同意本方案。

  附件:池北区河道生态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池北区管委会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池北区河道生态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池北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池北区河道生态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图红线内涉及的所有房屋及地上物(已在征收范围内的除外)。 

  三、征收主体:池北区管委会 

  四、征收部门: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8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3〕27号); 

  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吉高法会发〔2011〕2号)

   

  7.《关于试点市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吉财建〔2018〕336号); 

  8.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 

  九、征收范围、调查、登记

         (一)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

  包括登记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低保证、房产交易协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填写征收房屋原始踏查表(有经济苗林填写种植概算面积和单平方米苗木平均概算株数),标明归属人,并留有影像资料装档备查。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下列行为不予补偿: 

  1.房屋征收人员进场登记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4. 突击种植经济作物或增加养殖活动等行为。 

  对上述行为,确有证据的(以原始踏查表、照片、影像资料为准),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无籍房屋的认定和安置补偿 

  (一)无籍房屋的认定 

  由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安置补偿 

  2005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籍房屋,对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房屋,不包括主房的前接后搭,墙高2.2米以上,墙厚24厘米以上,有基础或建筑节能设施,有保暖设施且水、电齐全),为同一宗土地范围内,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参照有照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院内有多处05年之前建设的无籍房屋,除有一处享受上述安置政策外,其余房屋按实际面积累加为最后回迁安置面积。 

  2.对主房前接后搭的附属房屋(和主房连通一体,改造为厨房、餐厅、客厅等),和其他小于20㎡附属房,视为增加主房面积,只按房屋实际面积叠加到主房当中,增加安置面积。 

  3.侧接附属房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以单独回迁安置,不享受无偿安置到45㎡;独立房屋大于或等于20㎡且属于本人唯一住宅的,无偿安置到45㎡;均享受10㎡优惠政策,享受奖励奖金政策。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无籍房屋,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一、住宅和商业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十二、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买住房安置的,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助。 

  2.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等,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3.被征收房屋用途由住宅改为饭店、超市、商店、旅店、歌厅、酒吧、美发厅、游戏厅、修理部等商业服务业用途的(不含生产、收购、加工和养殖等),正在经营并依法纳税,在按照住宅评估的基础上增加补偿。累计经营至今(下达征收决定时间为结点)10年以上(含10年),参照商业房屋给予安置补偿,并交纳结构差价款;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100%增加补偿。对累计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10年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以每年递增10﹪的幅度增加货币补偿(按照整年计算)。累计经营不满十年的,实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给予住宅产权调换,增加补偿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上述所指的“累计经营时间”,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照原件和底档为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不予补偿),累计经营时间以十年为最高上限;产权调换为商业房屋的,须交纳结构差价款370元/㎡。

   

  住改商房屋经营面积确认以工商注册面积为准。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2005年1月1日之前的未经登记房屋,用于经营上述活动的,所增加的补偿标准参照以上条款执行(评估机构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予以评估),不予商业产权调换,累计经营时间以十年为上限。

   

  以上累计经营年限的确定,以住改商时限调查小组调查的结果为依据。 

  符合上述条款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除按征一还一安置补偿外,另外给付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临时商业,由评估公司按市场价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如确需购买商业房,等面积回购价格给予优惠,并给付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4.对住宅房、2005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籍房内从事冷库经营,能确定合法经营的,按照收储类别给予货币补偿。该房屋不享受上述条款经营年限累加后上浮的优惠政策。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住宅性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在以上基础上,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未超过10㎡(含本数)的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2.被征收人商业性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原楼层(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并缴纳房屋结构差价款。 

  (三)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迁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给予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足5㎡的,按5㎡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迁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奖励面积不足5㎡的,按5㎡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商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迁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5%给予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足2㎡的,按2㎡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迁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5%标准给予货币奖励,奖励面积不足2㎡的,按2㎡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3.同一宗土地范围内,且属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低于45㎡的,无偿安置到45㎡。(按原产权证标注的面积给予奖励)。

   

  4. 回迁安置商业房市场价最终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准。 

  5.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房屋扩大面积缴纳的市场单价和面积计算给予退款。 

  6.征收商业房屋的,等面积部分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契税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的,不予补偿。 

  十三、回迁安置地点及选房方式 

  回迁安置房地点:民心家园五期二标段、站前回迁区。 

  回迁房屋选房方式:按照“先签先搬先选”、“就近上靠户型”的原则执行。即按照签订协议时间与房屋腾空验收时间相加除以二的数值确定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层位。 

  十四、搬迁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1500元;承租户一次性发放每户搬迁费1500元。

   

  十五、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渡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足45㎡按45㎡计算),过渡期限在30个月以内时,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发放。过渡期内遇有采暖期的,支付采暖补助费每户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上费用支付至回迁房屋交付之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不予支付采暖补助费。

   

  十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单位:元/㎡/月 

房屋用途 

土地类别 

营 业 

生 产 

仓 储 

办 公 

其 他 

一类 

45-50 

40-45 

35-40 

30-35 

25-30 

二类 

40-45 

35-40 

30-35 

25-30 

20-25 

三类 

35-40 

30-35 

25-30 

20-25 

15-20 

  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临时房屋内合法经营的,参照本条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补偿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为止。

   

  十七、奖励费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正在合法经营的生产、加工、收储类小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行业,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迁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10%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八、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含无籍认定房确权人)享受保障性住房补贴或者享受低保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产权证标注的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安置时无偿给被征收人补足至50平方米,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并一次性给予入住补助金每户人民币6000元;同时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000元入住补助金。

   

  十九、共有、抵押、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人。共有人自行协商选择补偿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池北区房屋经办中心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并依法书面通知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重新设定。 

  (三)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征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将通过在《延边日报》等全国性主要媒体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报请池北区管委会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延边日报》和相关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由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向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张权利的,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一)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报请池北区管委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池北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内仍无法定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的,由池北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四)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征收经办中心送达给被征收人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对贵重物品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予签收并配合自行保管。 

  二十一、其他事项 

  因房屋征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不能保障正常供水、供电、供热的,征收经办中心或建设单位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未对被征收人补偿前,住宅房屋已不能保障正常生活的,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同意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并按照本区段《安置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临时过渡期间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十二、法律责任 

  (一)征收工作人员职责 

  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由池北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职责 

  被征收人采取聚众闹事、妨碍交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采取伪造文书、恶意串通、盗窃档案原始证据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补偿的部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二十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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