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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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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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将需受理的宗教教职人员材料送民宗科;
2. 民宗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宗教活动处所是否符合规定新建的条件;
3.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对符合条件,拟同意的,报设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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