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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或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3 09:56 收藏

  一、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将需受理的宗教教职人员材料送民宗科; 

  2. 民宗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改建或扩建的条件; 

  3.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 初审通过的民宗科将申请人提交的改建或扩建事项上报至市民宗局; 

  5. 对核准登记改建或扩建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申请材料 

  拟更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包括原场所基本情况,报原场所平面图(白图)、新规划的整体平面图(白图)、设计图(蓝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 

  三、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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