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将需受理的宗教教职人员材料送民宗科备案;
2.民宗科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材料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民宗科进行备案;
4.报送上级单位。
二、申请材料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2、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含电子档相片);3、所在地宗教团体相关证明;
4、从事教职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依据
【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宗局第3号令)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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