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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9 16:56 收藏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条 夫妻决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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