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助力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点状供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长白山管委会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便于各方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意义和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与城镇化联动推进,充分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突出地域特色、活跃创新创业、丰富业态类型,根植于我区乡村产业,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吉自然资规〔2022〕4号)等要求,立足我区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实际,编制本《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8个方面内容,一是点状供地内涵及项目实施要求,阐明了点状供地的概念、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和负面清单等内容;二是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计划保障,阐述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预留规划弹性空间,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等内容;三是征转用审批管理,主要对按批次用地分类报批和按实用地需求分类施策做出规定;四是土地供应管理,明确了点状供地项目供地方式和实施带方案供地;五是项目产权和登记发证管理,明确分割转让限制,规范确权登记发证;六是严格项目用地监管,明确了项目用地依据,落实“两个平衡”,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执法监督;七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管理,建立退出和评估管控机制;八是附则,主要包括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实施意见》的实施要点
(一)点状供地的概念
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二)点状供地的适用范围
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点状供地的负面清单
1.选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项目;
2.选址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项目;选址设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影响文物古迹保护的项目;
3.挖山填湖、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4.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5.应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产业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业类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点状供地实施要点
1.项目准入。乡村产业项目需实施点状供地的,应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长白山管委会审定,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
2.规划管理。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个区分区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超出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个区分区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并核定用地规划条件。
3.用地报批。点状供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并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及闲置、低效、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建(构)筑物落地面积使用,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4.登记发证。点状供地项目开发主体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项目使用土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
5.监督管理。实施点状供地项目涉及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做到“占补平衡”。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土地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建不符合、闲置低效等情况。对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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