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北区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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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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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池北区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集中供热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产和居住条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满足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在长期供热管理过程中对规范供热管理的迫切要求和愿望;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池北区供热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必要从我区实际出发,制定我区供热管理规范性文件。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池北区范围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用热及停止用热的单位和用户相关责任义务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2条,明确了供热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要求及实施过程。
第三章供热设施,共4条,主要明确了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主体,故障维修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共9条,主要明确了供热经营企业及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供热收费,共1条,主要明确了供热的收费的方式及标准等问题。
第六章停止用热,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请停止用热、恢复用热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对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及用户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明确了《实施细则》解释单位。
三、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池北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四、注意事项
一是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取按分户控制阀出户的形式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供热单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是新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与供热企业就热源形式、一级管网接入位置、供热参数、负荷计算、换热站选址等供热前期基本问题进行充分对接,确保项目供热工程设计的系统性及合理性。
五、惠民举措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热经营企业的供热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明确了供热经营企业的禁止行为,如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依法进行处置: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年审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时间的;
(四)私自抬高政府定价或变相高收供热费用的;
(五)发生供热重大事故未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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