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督促池北区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要求,池北区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尽快申报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家庭宾馆是以现有民用住宅用于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也需申报办理)。在今后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发现未办理开业前检查的场所将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各行业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等要告知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尽快申报并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特此公告。
池北区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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