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池北区管委会
2023年10月30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池北区管委会火灾事故应急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综合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共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消防条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预防和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池北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已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火灾事故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实施。
1.5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级)、重大火灾事故(二级)、较大火灾事故(三级)和一般火灾事故(四级)。(详见附件)
1.6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调整。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池北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级预案。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管委会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预案,并在长白山管委会的领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二级、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启动本预案,并在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池北区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池北区管委会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总指挥部),作为去管委会全域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1.1管委会总指挥部分级
(1)池北区管委会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池北区党委
副总指挥:池北区管委会分管副区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办公室、党群、政法维稳办、旅游文体局、经发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宝马管理局、纪检组、池北公安分局、池北区消防救援大队、边境管理大队、武装部、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所、气象局、综合执法、畜牧局、征收办、应急管理局、白山社区、美人松社区、白河社区、十八坊社区、二道村、园林、市政、环卫、祥瑞文旅、为民物业、池北区森林消防一大队、池北区森林消防二大队、武警白山支队机动大队、长白山中心医院等部门。
(2)池北区管委会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池北区党委
副总指挥:长白山管委会分管副区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办公室、党群、政法维稳办、旅游文体局、经发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宝马管理局、纪检组、池北公安分局、池北区消防救援大队、边境管理大队、武装部、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所、气象局、综合执法、畜牧局、征收办、应急管理局、白山社区、美人松社区、白河社区、十八坊社区、二道村、园林、市政、环卫、祥瑞文旅、为民物业、池北区森林消防一大队、池北区森林消防二大队、武警白山支队机动大队、长白山中心医院等部门。
2.1.2区管委会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长白山管委会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统一指挥池北区管委会全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行动。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5)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6)负责组建和调用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7)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请示省政府。
2.1.3成员单位职责
(1)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池北区管委会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成立灭火作战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提出灭火战术战法措施;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党群: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灭火救援、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3)办公室: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4)池北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事故调查。负责调集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特种转运车辆;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经发局:组织牵头商、市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协助相关保障工作。
(6)财政局:负责长白山管委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7)公共事务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遗体进行处置。
(8)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指导协助当地管委会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9)池北区住建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专家到场协调处置,评估建筑物风险等级;负责火灾现场供水管网保障;根据需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0)中心医院: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应急救治转运工作。
(11)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依法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12)综合执法:协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调用、洒水车等供水增援。
(13)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其他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在区管委会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成立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发布组、通信保障组、医疗卫生保障组、交通管制组、物资保障组、技术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对灭火救援行动进行分工、督促、落实。
2.2办事机构
区管委会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区管委会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成员由管委会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科学分析长白山全域火灾事故特点、规律,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制定池北区全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动态掌握火灾信息,科学处置,及时向区管委会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上报信息。
(4)完成区管委会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的相关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特种设备、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组成,人员名单由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池北公安分局、池北区住建局、气象局等部门提供。
主要职责:
(1)为灭火救援处置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对灭火救援准备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识别灭火救援处置中的安全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4)应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2.6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准备;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依法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信息。
3.风险管控
3.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2监管部门风险管控
池北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对本行政区内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开展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健全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已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4.1.1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0、119、120等公共安全救援电话求救。
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管委会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管委会总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必须立即向区管委会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在30分钟内向区管委会总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业务部门在向对口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间、同口径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事故信息进行处置,一般事故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30分钟内报区管委会总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事故由管委会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30分钟内报总指挥部。重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区管委会总指挥部上报长白山管委会,由长白山管委会上报省委、省政府。如果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会同外事等部门,按照涉外事件进行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失踪人数、中毒人数和性别与国籍等);经济损失;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等。
4.1.2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1)涉及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9、120、110等公共安全救援电话求助。
(2)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指挥协调
组织指挥。区管委会指挥机构按照长白山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将指挥权移交长白山管委会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池北区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各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面信息共享。
当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协同联动。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处置措施
池北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可采取(不限于)以下工作措施,结合形势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1)获取现场信息。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是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学上、有医疗服务,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9)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不实消息的传播。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事件,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发布信息。
党群工作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池北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池北区区管委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池北区管委会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应急结束
当火灾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向事发地管委会及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必要时,要继续对事发地加强监测,直至危害全部消除后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机制
5.1善后处置
池北区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恢复重建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管委会报告。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4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支持与保障
6.1应急制度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要建立长白山管委会火灾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现场应急指挥、物资装备调用和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等相关标准制度,规范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6.2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长白山管委会全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工作,会同各区管委会建立完善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督促、指导高危行业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训练。
6.3物资装备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会同各区管委会,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依托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重点管理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本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6.4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建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和指挥设备,确保在事故状态下各部门通信联络信息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发生火灾事故后,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
6.6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管委会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大事故的救治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7现场治安保障
各区管委会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应急资金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法承担的,由事发地管委会协调解决。长白山管委会负责处置的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由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决。
6.9应急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专家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学习和总结国内外事故或灾难应急救援先进经验与技术,掌握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编制修订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长白山管委会备案。
各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修订编制本级政府、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各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上级政府、属地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编制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等编制修订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上位预案衔接,结合实际编制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预案支撑文本,并强化贯彻实施。
7.3预案演练与修订
7.3.1预案演练
长白山管委会、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社区(村)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3.2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7.5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9附件: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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