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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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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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将需受理材料送民宗科;
2.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初审通过的民宗科将申请人提交材料上报至市民宗局。二、申请材料
(一)筹备、成立:1、有关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 (二)变更:1、有关宗教团体变更申请书;2、需要变更的事项 .(三)注销:1、有关宗教团体注销申请书;2、注销原因;3、清算情况.
三、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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