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政务服务 > 民族宗教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3 09:58 收藏

  一、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将需受理材料送民宗科; 

  2.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初审通过的民宗科将申请人提交材料上报至市民宗局。二、申请材料 

  (一)筹备、成立:1、有关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  (二)变更:1、有关宗教团体变更申请书;2、需要变更的事项  .(三)注销:1、有关宗教团体注销申请书;2、注销原因;3、清算情况. 

  三、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

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承办  管理运营

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cbqxxbs@163.com

邮政编码:133613 Tel:0433-5411113

吉ICP备15004206号   网站标识码:2290000004   

  吉公网安备22242602000139号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